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7229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解放西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45977L。
负责人:刘剑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添栋,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承冲,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赛特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8229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周小英,男,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外商投资工业园宜高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9232335XM。
法定代表人:徐畅。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申请人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周小英、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周小英、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并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周小英、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嫏
书 记 员 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