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23民初411号
原告:***,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龙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云谷国际城1号商铺楼1号、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MTG9J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龙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没有按照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22年3月12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原告***,没有按照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