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23民初410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龙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经济开发区云谷国际城1号商铺楼1号、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龙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