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起战、安徽龙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23民初412号 原告:王起战,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龙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经济开发区云谷国际城1号商铺楼1号、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起战与被告安徽龙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王起战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起战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