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兴农达科技有限公司

包头市兴农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固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22民初842号
原告:包头市兴农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2581794311E。
法定代表人:高玉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内蒙古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包头市兴农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包头市兴农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兴农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兴农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3元,由原告包头市兴农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田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振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