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1377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东路107辅道美侨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管城回族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6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9月26日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偿还给申请人20万元;2019年10月31日前偿还45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15万元;执行费1246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2019)豫0191执13772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9)豫0191执137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