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23民初176号
原告:河南安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9号(新芒果大厦)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286399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万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171489218。
法定代表人:李跃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公司(原名为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167X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翼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安翼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安翼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安翼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河南安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介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