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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13民初1975号
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66767W。
法定代表人:罗祥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通瑞、林舒敏,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安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住所地河**省郑州市郑**新区商务外环路**号(新芒果大厦)**层**号代码914101006728639922。
法定代表人:王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安翼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求为判决被告河南安翼实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和逾期付款损失合计人民币10000元,后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安翼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安翼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吴建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 记 员 郭嘉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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