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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12761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华龙区长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河南安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107辅道美侨世纪广场B座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2863992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安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安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