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91执35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翼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安翼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6)豫0191民初13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2、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3、分别于2017年10月17日、2018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两次网络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于2017年8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中牟县商都大街南、万胜路北、寿圣街西鸿府壹号小区6号、7号、8号楼房产,因为轮候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
5、于2018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6、于2018年8月6日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
7、于2018年8月6日约谈申请人代理人,多次拨打电话均无人接听,故本院发短信告知申请人代理人本院对案件的执行措施,并告知其该案件已立案超过三个月,本院将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上述执行措施实施,确认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案件已立案满三个月,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对申请人尚未实现债权共计20250363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3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争
代理审判员孔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代)*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