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吉林市通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14594号
原告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市通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亚奇物流有限公司、吉林市通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马伟
审判员康兵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