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韩宪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183号
原告: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黄蒙蒙(实习),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驻马店市天中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亚,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天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伟
审 判 员  康 兵
人民陪审员  范文芝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安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