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阳飞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569号
原告: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8号数码港5楼50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4496070XA。
法定代表人:李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炎启、曹林,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飞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987295648。
法定代表人:周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哲,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X1464531X1。
负责人:吴文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玉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南阳飞航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原告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长  王继伟
审判员  康 兵
审判员  刘艳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