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7民初5036号
原告: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数码港**50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4496070XA。
法定代表人:李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蒙蒙(实习),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回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西平县。
被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大韦庄胡藏路大韦庄商砼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97301777Q。
法定代表人:李太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南京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7247570R。
负责人:刘二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欢,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海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