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英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291号
申请人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8号数码港5楼50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4496070XA。
法定代表人江生。
委托代理人乔伟婕,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盟,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英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普惠路西、创业路北1号楼2单元25层2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7631517F。
法定代表人鲍宗园。
被申请人鲍宗园,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自贸试验区(郑东)东风东路东、普惠路西、创业路北1号楼2单元25层2505号。
申请人河南纵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英敏科技有限公司、鲍宗园银行存款10100164.7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英敏科技有限公司、鲍宗园银行存款一千零一十万零一百六十四元七角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