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521民初1203号
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陆丰市星都经济开发试验区金刚山路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MA4WJL6TX6。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猛,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4U。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私下协商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79.28元,撤诉减半收取计8789.64元,由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永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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