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499号
原告深圳市福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园路66号香域中央花园6栋18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42796N。
法定代表人程祖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创业花园188栋8楼8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53204U。
法定代表人黄泽坚。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福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福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元,已由原告深圳市福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此款由原告深圳市福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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