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域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8009号
原告:深圳市海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平龙西路阳光建材市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27498T。
法定代表人:干思杰。
被告: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创业花园188栋8楼8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53204U。
法定代表人:黄泽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海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海域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674元,保全费用1869.40元,(原告已预交454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海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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