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潍恩实业有限公司、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3949号
申请人深圳潍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H6411。
法定代表人朱贤明。
被申请人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创业花园188栋8楼8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53204U。
法定代表人黄泽坚。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162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5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