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81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创业花园188栋8楼8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53204U。
法定代表人:黄泽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林吉,广东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中山材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对中山材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033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未被列为本案反诉的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2813号之二民事裁定对***名下价值相当于1033000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颖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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