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观堂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观堂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大洋联合教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414号之一

原告:四川观堂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支路4号东郊记忆24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罗,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大洋联合教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经济科技开发区车城内C4+5幢1层3-5号。

法定代表人:潘青,董事长。

原告四川观堂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大洋联合教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观堂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30元,减半收取6215元,由原告四川观堂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宗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