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观堂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观堂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2628执异2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锦屏县锦盛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风雨桥社区农机中心安置房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MA6HL3P2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观堂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支路4号东郊记忆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18072219。
法定代表人:章宏波,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原告四川观堂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观堂公司)与被告锦屏县锦盛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锦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锦盛公司对本院(2022)黔2628执保1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中冻结被保全人锦盛公司名下的贵州银行0518××××0286账户内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锦盛公司请求:申请解除锦盛公司名下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行0518××××0286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事实和理由:本院受理的(2022)黔2628执保14号一案,2022年3月25日,本院冻结了锦盛公司名下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行0518××××0286账户内存款47801.25元,2022年3月28日案外人刘某向该账户依次汇入的款项200万元,由于案外人刘某与异议人锦盛公司、案外人贵州XXXXX开发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均存在业务往来,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因此案外人刘某误把此次两笔用于XX公司XXXX学府项目征地补偿款(借款)汇入异议人锦盛公司,给XXXX项目征地补偿工作造成影响,同时案外人XX公司已经致函至异议人公司,要求退还该两笔资金,案外人刘某也多次催退误汇入借款。本院现将锦盛公司名下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行0518××××0286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故异议人对本院作出的冻结裁定提出异议。案外人刘某于案外人XX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XX公司(乙方)向刘某(甲方)借款金额人民币两百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从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5月22日止,借款用途用于支付XXXX项目征地补偿费,借款为无息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由于案外人刘某将此款汇错至异议人锦盛公司账户上,案外人刘某发现当天向异议人提出退还申请,3月30日,XX公司也发函至异议人,要求退还刘某借款,但由于该笔款项已被本院冻结,无法退还该笔款项。综上所述,本院冻结的锦盛公司名下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行0518××××0286账户内存款是案外人刘某支付案外人XXXXX开发有限公司用于XXXX项目征地补偿工作的借款,现因本院冻结该款项,给XXXX项目征地补偿工作造成影响。因此异议人锦盛公司特向本院申请解除锦盛公司名下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行0518××××0286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院查明,观堂公司与锦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3月24日,申请人四川观堂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0518××××0286(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行)及该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并在137449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3月24日,本院受理了该案件,并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2)黔2628执保14号之四冻结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锦盛公司名下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行0518××××0286账户内存款47801.25元。2022年3月28日,案外人刘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保全人锦盛公司名下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行0518××××0286账户汇入两百万元,2022年3月30日,锦盛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2022年4月19日,异议人锦屏县锦盛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锦屏县锦盛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锦屏县锦盛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即生效。
审判长胡先锋
审判员姜开植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覃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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