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922民初1952号
原告:桃江县协利网络工程维修服务部。
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金凤路***号。
经营者:***,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赣州森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赣州市章贡经济开发区沙河大道新意思(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二期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XX,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受理原告桃江县协利网络工程维修服务部与被告江西赣州森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桃江县协利网络工程维修服务部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桃江县协利网络工程维修服务部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桃江县协利网络工程维修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6元,由原告桃江县协利网络工程维修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