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3民初3273号
原告:**,男,199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韬,辽宁攻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广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
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1-17-105。
法定代表人:周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盘锦市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盘锦广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15.00元,减半收取计315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