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401民初1880号
原告:**,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盘锦广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1-17-1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盘锦广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工程质保金12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原告承接了被告发包的兴隆台区三供一业改造工程,由原告提供劳务服务,2021年1月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结算,被告预留了12万元作为工程质保金,现工程早已验收使用,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质保金,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劳务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村××村,属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