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5518号
原告:北京兴顺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北***北北京兴氧乙炔有限责任公司北院。
法定代表人:**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北京专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南顺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西头兴华南里37号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兴顺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南顺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兴顺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兴顺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雪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