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832号
原告:上海酷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吴浩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山,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文,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仙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周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酷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仙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酷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酷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酷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36.5元,保全费2711元,由原告上海酷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家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宛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