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832之一号
申请人:上海酷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70号220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GUE2A。
法定代表人:吴浩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滁州市仙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新城大道与文化大道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080334026K。
法定代表人:周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酷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滁州市仙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酷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仙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8206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酷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仙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8206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家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宛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