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仙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酷泰实业有限公司、滁州市仙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83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酷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70号220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GUE2A。
法定代表人:吴浩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滁州市仙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新城大道与文化大道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080334026K。
法定代表人:周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酷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滁州市仙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皖1124民初832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滁州市仙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38206元予以保全。上海酷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上海酷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滁州市仙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38206元的冻结措施和对其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家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石宛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