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仙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百利通冷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滁州市仙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5民初8315号
原告:百利通冷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仙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新城大道与文化大道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百利通冷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滁州市仙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百利通冷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百利通冷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利通冷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