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泓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临港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1791号 广西临港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临港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5904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冻结***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存款750595.53元,实际冻结750595.5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4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590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