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103执4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08月27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亚洲国际4号楼4-2103号办公用房。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凤山县万寿谷食品生态园区。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桂0103执419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