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华晨物流有限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1223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晨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8月23日作出的(2019)桂122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依法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20)桂1223执23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由被执行人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仓储、配送费399815.3元;2.被执行人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上述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2019)桂1223民初456号案件受理费7297元及本案执行费6007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属于无人经营管理状态,且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时间不确定,被执行人的涉案财物在侦查过程中不适宜进行处理,故本案应当先予终结执行。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且执行时机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海国 审判员  罗 焘 审判员  黄升开
书记员  韦凤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