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05执1475号
本院在执行广西华港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凤山县爱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姚学良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98896.48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98896.48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广西华港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凤山县爱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姚学良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保险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及车辆,均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显杰
审判员 吴定坚
审判员 黄文民
书记员 施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