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3执1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37号**花园A区办公楼十五层15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0951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岱威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岱威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凤山县***食品生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MA5KB470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凤山县乐村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凤山县凤城镇恒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3MA5KB4TW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凤山县爱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凤山县凤城镇恒里村2016-C-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3MA5KC28W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0)桂12民初16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案号为(2021)桂12执19号。2021年3月18日本院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凤山县爱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凤山县乐村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7829520.59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87829520.5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19年10月11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支付***行期间的***行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承担诉讼费480382元;四、承担本案执行费15523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两查”,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有两宗土地,***公司独资开办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有土地一宗,本院遂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桂12执19号、19号之一、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司的两宗土地[1、不动产证号:桂(2019)凤山县不动产权第0××5号,用地面积475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098.70平方米;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地字第451223201500077号,用地面积7415.15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451223201900005号,总建筑面积:8933.74平方米)]和冻结被执行人***公司在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和投资权益以及预查***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在凤山县凤城镇恒里村房地产一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地字第451223201500076号,用地面积33729.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6575.95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字第451223201700029号,总建筑面积26575.95平方米)]。后因凤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0日作出(2021)桂1223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广西精武物流有限公司对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8月14日又作出(2021)桂1223破2号民事裁定,受理广西精武物流有限公司对广西***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为此,本院作出(2021)桂13执19号之三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二宗的查封和预查封及解除对***公司独资开办的广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100%股权和投资权益的冻结及其土地的预查封。作出(2021)桂12执19号之四执行裁定,终结(2021)桂12执1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广西***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另外,被执行人凤山县爱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凤山县乐村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过本院“四查两查”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调查结果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其也提供不出该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对该二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裁定终结对本案被执行人凤山县爱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凤山县乐村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2执19号案中对被执行人凤山县爱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凤山县乐村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