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45232号 原告***,女,回族,1968年2月1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攸县。 被告广西***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凤山县***食品生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MA5KB470X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束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4号楼4-2103号办公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DM2AXJ。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广西***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西***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进入被告***南宁分公司工作,在深圳市中心城家乐福任促销员职务,每月工资4500元,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结算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3月至4月工资9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9000元。 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或者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南宁分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每月劳务报酬为保底薪酬3800元,合同并未约定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条款。原告称被告***南宁分公司安排原告在深圳市中心城家乐福任促销员职务。2019年8月,***南宁分公司在深圳市中心城家乐福商场退场,双方遂解除劳务合同,但被告仅支付工资至2019年2月,尚欠原告3月、4月的劳务报酬。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劳务合同、银行流水主张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被告***南宁分公司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事实,原告的陈述并无违反日常生活常理之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每月报酬为3800元,原告为举证证明其其他收入情况,本院认定被告***南宁分公司支付原告劳务报酬7600元。被告***公司作为***南宁分公司的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此外,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并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有关事项,因此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及2019年4月的劳务报酬7600元; 二、被告广西***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0元,被告广西***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