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10143号 申请执行人***,女,回族,1968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東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4号棬4-2103号办公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DM2AX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凤山县万寿谷食品生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MA5KB470X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粤0304民初452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76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