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7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 被执行人: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凤山县万寿谷食品生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MA5KB470X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1486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1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2月11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多辆车辆,本院委托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桂M7××**南骏牌、桂MA××**东风牌两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企业单位,其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其账户下个人账户余额之和,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与单位无关,故本院对该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未作查询。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0年12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2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3181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8318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