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8民初160号
原告:石家庄市精信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八方村迎宾街6号。
法定代表人:左分立。
被告:河北电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霍战群。
原告石家庄市精信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电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精信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石家庄市精信电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