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4217号
原告:**,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319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