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3344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319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