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34575号之一
原告:上海优延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栋,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优延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延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606元,共计631元,由原告上海优延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