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延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优延装潢有限公司与上海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34575号之二
原告:上海优延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栋,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345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686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