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2财保68号
申请人:***,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申请人: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仁路387号2栋6层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58991317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四川坜森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人民币98000元为限,担保人苟红军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R×××××的小型普通客车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坜森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98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