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卡迈隆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2民初5258号
原告: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仁路387号2栋6层6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卡迈隆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翠龙街66号附301号、附303号、附304号、附305号、附307号、附309号、附3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卡迈隆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4.5元,由原告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