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坜森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2民初23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589913174。

法定代表人:赵婧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耀洪,四川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维维,四川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坜森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营山县城南镇三星村**站东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MA62KA3L75。

法定代表人:王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薛艳,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红,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坜森酒店有限公司、王红、第三人刘兴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川1322民初236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王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50)存款280172.06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五个月。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50)存款280172.0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海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正太

书 记 员 熊 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