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3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769号成都华宇广场购物中心B1-L03层。

法定代表人:李小马。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丽,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仁路387号2栋6层606号。

法定代表人:赵婧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维,四川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洪,四川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原皓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锦江尚公馆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晟翔

审判员  罗 宇

审判员  聂彪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