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282号
原告:***,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倩,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欣,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瑞灵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空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93445M。
法定代表人:侯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瑞灵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分别以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887-1号、第50887-2号仲裁裁决书作出裁决,申请人***对两份裁决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津0319民初24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刘东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