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灏海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天津盛灏海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津海法登字第29号
申请人:天津盛灏海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云园23-5-402室。
法定代表人:门洪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雷丁,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云鹏,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盛灏海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称,2014年8月25日约1044时,”港泰台州”轮和”桃园”轮在天津港外发生碰撞,造成”桃园”轮沉没,并发生溢油。2014年8月25日1211时,接到天津海事局通知,天津瑞文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协同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另外三家清污公司一并安排溢油应急清污工作。截至2014年10月1日,共计进行38天的溢油应急、清污作业和警戒巡逻工作。因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在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就涉案碰撞事故产生的清污费10374004.09元和利息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清污作业说明、航海日志作为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与”港泰台州”轮与”桃园”轮碰撞事故有关,且申请人提供了债权证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天津盛灏海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天津盛灏海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秀杰
审 判 员  董丽娟
代理审判员  马士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