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

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与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2851号
原告: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惠河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0608777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顺心,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鼎盛大道南、星月路东2幢4层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4ULMF1L(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来有,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9层1901内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5563122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亿利资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99号2幢2-1-30部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12430093D。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西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116933283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亿利资加贸易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顾百灵
书记员***